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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平準金為ETF淨值組成的主要項目之一。
採納收益平準金機制之ETF淨值組成項目主要由「基本面額」、「收益平準金」及「資本損益平準金」三部份所組成。
「基本面額」於發行時決定,基本上不會變動。
「收益平準金」係指自ETF成立日起,凡受益憑證申購或買回價金中,計算日時屬於原受益人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所累積之收入扣除費用後依淨值比例計算之。
「資本損益平準金」金額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的資本損益及「已實現及未實現」的資本平準(申購及買回)。故係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凡受益憑證申購或買回價金中,為計算日時屬於原受益人每受益憑證單位淨資產價值中之資本損益,依淨值比例計算其金額。
納入收益平準金可避免稀釋配息,保障既有投資人的配息率權益。以下圖為例,若ETF於今年11月底前均維持100億的規模,期間領到的股利所得為5億,則12月配息時原本可配發的現金股息率為5%(=5億/100億)。
若12月除息前有大筆申購資金,將ETF規模擴大至500億,但此時帳上仍只有5億的股利所得,因此ETF現金股息率將從5%稀釋到1%(=5億/500億)。

然而,若有收益平準金機制,基金因新申購資金而使規模擴增,經理公司將會依照「原有可分配收益比例」提撥收益平準金20億,使除息時可分配收益將同步由5億增加至25億,因此ETF現金股息率將可維持在5%(=25億/500億),以此來達到避免配息受到稀釋的效果。以下圖為例。

收益平準金佔比較高僅能代表ETF淨申購多並促使規模成長,新增的收益平準金將可避免配息受到稀釋。
以Q2為例,在收益平準金發揮下,若ETF除息前沒有淨申購,規模維持在100億,則配發的5億現金股利將100%來自於股息所得。若ETF有淨申購使得規模增加到500億,配發的25億現金股利將有20%來自於股息所得、80%來自於收益平準金。
不會影響。「收益平準金」屬於會計帳,是會計帳務分類的科目,對ETF帳列現金餘額不會造成影響,因此不會使得 ETF 可投資現金減少,也不會造成持股(債)比例降低,在進行收益分配之前,提列平準金的資金將進到基金帳務中,同樣會去投資在所有成份股(債)之上,因此並無影響 ETF 資產配置與績效表現的疑慮。
不會影響。投資績效的衡量主要來自配息及價差,ETF分配收益平準金皆會反映在配息裡,因此投資績效不會受到影響。
都是一樣的。
ETF的收益平準金是投資人在初級市場向投信辦理申購或贖回時產生的,而配息則是依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的持有者庫存單位數來決定,不論是透過初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持有的投資人均可參與配息,並無先後之分。投信公司於配息公告時,會決定每一單位數可分配金額以及收益項目的組成,因此每位投資人拿到的收益平準金比例都是一樣的。
收益平準金機制不是為了「提升」配息率,而是為了「維持」配息率。再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58072 號函之規定,投信決定ETF的配息率須依下列原則進行:
1. ETF 實際配息率原則不應超過參考配息率:
投信公司應參考被動式ETF所追蹤指數之指數息率、平均到期收益率、最差收益率、票面利率或當期收益率,決定ETF該次配息之參考配息率,ETF實際配息率原則不應超過參考配息率。(主動式ETF之參考配息率另有規範)
2. ETF應訂有收益分配優先順序,並依配息頻率估算收益科目使用金額:
投信公司應訂有ETF收益分配各科目採用順序,原則應優先分配股利、債息及資本利得等科目,達收益平準金啟動標準時,方得使用收益平準金 。
3. 投信公司應訂有使用收益平準金之啟動標準及使用上限:
(1) 收益平準金啟動標準:
投信公司應訂有收益平準金之啟動標準,例如應同時符合配息率低於參考配息率,以及一段期間(如兩次配息期間或收益分配公告日至除息日間)內淨申購增加達一定百分比以上而有稀釋配息率之虞時,始得動用收益平準金。
(2) 收益平準金使用上限:
ETF於收益分配時使用收益平準金之占比,不應高於下列公式計算結果之占比: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除息前一日)帳列之收益平準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除息前一日)帳列之所有可分配收益。